人力资源处

关于做好本市卫生健康系统2024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户籍受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4-07-05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做好2024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24〕3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卫生健康系统用人实际需求,现将做好本市卫生健康系统2024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申办条件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由用人单位为其申请办理本市户籍:
1、遵守法律法规与学校规章制度;
2、列入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属于定向和委托培养,完成学业并于2024年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3、在校期间未与任何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人事聘用关系,未缴纳社会保险;
4、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应当书面承诺个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如有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材料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将个人失信行为纳入上海市征信管理平台。对已骗取的本市常住户口、居住证,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注销。对构成犯罪的人员,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毕业生落户后未履行就业协议或劳动(聘用)合同,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可提出撤销户籍的申请。
二、申请材料
(一)《2024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由用人单位提供
(二)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2024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个人信息表》正反打印(含学习成绩评定和学校推荐意见)。
信息表中所涉及学习成绩等级以相应绩点进行评定,学科(专业)代码与学科(专业)名称必须按照教育部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的相关学科目录填写,自设专业须填写上级学科名称和代码;表格可在“就业创业服务网”上下载
(三)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推荐表。(有些学生原件在用人单位的不需要提供
(四)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就业协议书(如该协议书含有“毕业生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将解除就业协议”内容的,不予受理)。——提供学生自己手上留存的办理相关事宜一联,必须有就业指导中心盖章,若学生信息处有涂改,请让就业指导中心涂改处盖章。
(五)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教务部门盖章的成绩单(需提供2024年打印的,本科生须按照学期排列)。
(六)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教务部门或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外语等级证书复印件。若证书遗失,开具成绩证明的需要原件。满足直接落户的可免于提交。
外语水平证书一般应在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毕业学校或培养单位考点取得。所学专业属外语类、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且外语课程合格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可免予提交。(注:外语材料对于大部分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属于必备材料)。
(七)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教务部门或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计算机等级证书复印件。
计算机等级考试应由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文科(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门类)专业本科非上海生源毕业生须提供“一级”及以上证书,理工科(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专业学生须提供“二级”及以上证书。
可免于提交计算机证书的有以下几类:
1、研究生毕业生;
2、艺术类和体育学类专业且相关课程合格的本科毕业生;
3、其他本科专业毕业生(专业为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的;本科2013年及以后入学的专业为数学类、电子信息类、电气类、自动化类、计算机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的)可免于提交。
4、满足直接落户的可免于提交。
(八)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在其最高学历学习阶段所获奖项证书的复印件(验原件),包括以下:
1、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证书复印件(验原件)。评定单位负责人需将荣誉获奖发文文件等原始佐证材料上传至指定平台。
2、全国性竞赛获奖证书,包括:“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全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大学生(研究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中国研究生电子设计竞赛、中国研究生创芯大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等全国性比赛(含地方赛区,不含专项竞赛)获奖证书。
3、跨校参加各类竞赛的,须由双方学校相关部门出具正式文件加以说明。
(九)本人最高学历学习期间获得发明专利证书(验原件,专利登记簿副本不受理)及相关材料。
获得发明专利证书且对该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经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在本校网站上公示无异议、由指导教师签名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公示证明样表可在就业创业服务网上下载);
2、该发明专利相对应的学位论文、已发表论文、课题立项书复印件(验原件)之一,论文须由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署名,立项书须载明落户非上海生源毕业生为课题组成员。
申请落户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应为该专利首次申请时的发明人,不包含该专利首次申请后变更的发明人。
(十)其他相关材料包括:
1、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父母因“支边”、“支内”户口由上海市迁出的,须提供:
⑴由父母当年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因“支边”“支内”户籍迁出上海的证明;
⑵父母双方或一方“支边”、“支内”工作经历证明;
⑶由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父母双方户口已迁入上海市的,须提供:
⑴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⑵由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毕业生已婚且配偶户口为上海市常住户口的,须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之一:
⑴非上海生源毕业生为博士毕业生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⑵非上海生源毕业生为硕士毕业生的,其户籍在沪配偶为博士学历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如其配偶为国外博士学位,另需提供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
⑶非上海生源毕业生为硕士毕业生的,其户籍在沪配偶为硕士学历(或中级职称)的,须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结婚满3年的,(注:一般文件表述均用年,即指周年)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中级职称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如其配偶为国外硕士学位,另需提供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
--结婚不满3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中级职称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户籍进沪满3年,验原件)。如其配偶为国外硕士学位,另需提供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
⑷非上海生源毕业生为硕士毕业生的,其户籍在沪配偶为本科学历且结婚满5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如其配偶为国外本科学位,另需提供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
⑸非上海生源毕业生为本科或专科毕业生的,户籍在沪配偶为博士学历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如其配偶为国外博士学位,另需提供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
⑹非上海生源毕业生为本科或专科毕业生的,户籍在沪配偶为硕士学历(或中级职称)的须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结婚满3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中级职称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如其配偶为国外硕士学位,另需提供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
--结婚不满3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中级职称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户籍进沪满3年,验原件)。如其配偶为国外硕士学位,另需提供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
⑺非上海生源毕业生为本科或专科毕业生的,户籍在沪配偶为本科学历且结婚满5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如其配偶为国外本科学位,另需提供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
4、上海高校就读期间有应征入伍经历的2023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上海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应征入伍并在2023年退役的非上海生源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须提供:
(1)由学校征兵工作部门(一般为人武部或保卫处)出具的毕业生入伍及退役情况证明(样张可在就业创业服务网www.firstjob.shec.edu.cn“下载中心”下载);
(2)《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复印件(验原件)。
5、上海高校毕业生参加西部计划服务期满的,须提供上海市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证明。
6、凡不参加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临床医师类专业应届毕业生,须提交相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2010年以前取得的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职称证书复印件(用人单位盖章)。
三、受理方式
经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招生和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本市卫生健康系统对2024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实行全行业统一受理和初审,具体受理和初审工作由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初审合格后,报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干部人事处进行审核,审核后上报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依据《2024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办法》(http://www.firstjob.shec.edu.cn/folder76/folder79/2024-06-25/5509.html),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后,报联席会议审定。相关结果通过就业创业服务网予以告知。公布结果后,单位及获得落户资格的学生应在6个月内完成实际落户手续。
四、受理日期
申请户籍材料受理时间:
第一批:7月12日-7月18日
第二批:12月9日-12月16日(仅限博士)

以上均为工作日时间,周一至周五早上8:00-11:00,下午13:30-16:00。请将申请材料准备齐全后交至人力资源处206室袁老师处(联系电话:53316125)审核提交。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

2024.7.5